第8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報備之資料如下: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或推選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報備資料,應予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