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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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