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管理服務人員申請換發認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認可證正本。三、最近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訓練二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但其認可證有效期限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生效日起不足三年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