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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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