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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
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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