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所會議室使用規定及收費如下:一、會議室以供研討、講習會性質之使用為主,每日分為上午時段(八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十三時至十七時)。二、每時段使用基本設備費(麥克風與擴音設備、多媒體播放系統及空調)新臺幣五千元,使用視訊會議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使用同步翻譯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例假日使用,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三、申請人逾時使用應支付每小時場地費新臺幣二千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