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考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補助業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核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或不予核定次年度補助費用:一、未依核定之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或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助業務。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