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申請要件,規定如下:一、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