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編管對象如下:一、受聘或受僱於工程重機械所屬機關、公司、行號之專職操作人員。二、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能力並參加職業公(工)會登錄有案之會員。三、其他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專長志願登記之人員。前項人員年齡未滿二十歲或年逾六十歲者免予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