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工程受益區範圍內舉辦土地重劃者,其工程受益費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已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而後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或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尚未屆繳納期限而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範圍內土地所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俟土地重劃完畢,由新分配之土地各就其原受益區等級,由受分配土地所有人負擔。二、前款工程受益費之工程用地如已由重劃區於辦理土地重劃列為共同負擔者,該重劃區內土地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予單獨計算,不負擔工程用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