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照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不予受理。前項申請復查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原查定機關應核復申請人,並以副本送稅捐稽徵機關,其原查定數額有變動時,應編造更正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