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公路及橋樑工程之收費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三、工程費總投資額。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前項收費年限已屆,未能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得請求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