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但因路線過長時,得依左列情況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一、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如新築、拓寬、翻修等)之分界為分段線。二、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三、依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橋樑、高速公路等為分段線。四、依地價有顯著差異之分界線為分段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