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一、工程興建費。二、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四、工程管理費。五、借款之利息負擔。前項第二款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