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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雜項工程開工前,檢附下列證件,併同施工計畫,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得動工:一、承造人部分:(一)承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技師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三)常駐工地負責人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監造人部分:(一)監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常駐工地代表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前項常駐工地負責人及常駐工地代表,應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相關工程科系畢業,並具工程經驗五年以上人員或相關之技術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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