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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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