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