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下水道發展政策、方案之訂定。二、下水道法規之訂定及審核。三、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之核定。四、直轄市、縣(市)下水道建設、管理與研究發展之監督及輔導。五、下水道操作、維護人員之技能檢定及訓練。六、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七、跨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之協調。八、其他有關全國性下水道事宜。前項各款事項涉及環保及水利者,應會同中央環保及水利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