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