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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一百五十│二百以上│├──────────┼────┼────┤│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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