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一百五十│二百以上│├──────────┼────┼────┤│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