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下水道承裝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四、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下水道承裝商名稱及營業地址。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三、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