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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污水處理廠內管渠設備設置規定如下:一、導水管渠之配置:(一)導水管渠之計畫污水量:┌─────────────┬─────────────┐│導水管渠區分段│計畫污水量│├─────────────┼─────────────┤│進水抽水機出水口至初步沉澱│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池│分流制: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初步沉澱池至反應池│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反應池至最終沉澱池│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加計畫迴流│││污泥量│├─────────────┼─────────────┤│最終沉澱池至放流口│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初步沉澱池至放流口│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分流制:計畫最大時污水量│└─────────────┴─────────────┘(二)管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至一公尺。
(三)導水管渠應短而直,採用水密性之管材或箱涵,並應設置溢流管及其他連接管。
二、管廊應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能安定支持及容納各種管閥類,其構造及配置應能便利管閥類及機器設備之搬運、安裝及檢修,並應有良好之通風、照明及排水設備,能防止雨水浸入、水災或作業傷害等。
固定於管廊結構體之直管及閥類應設置可撓性伸縮管件,以防溫度伸縮、地盤沉陷、地震及振動等損害。
三、污水處理廠之用水管分為自來水管及回收水管二類,不得混接,其計畫流量分別視廠內之飲用、冷卻、水封及清洗等用水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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