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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二級處理水回收再利用處理設施設置規定如下:一、取水場所應設於水位變動少、不易受沉澱物影響,且能確保充分取水量之處。
二、回收水再利用之處理設備應設置二套以上。
三、處理設備之選擇應依回收水之用途及其對應之水質要求,採下列機種:(一)迴轉網篩機:濾網孔隙為五十網目(mesh)至八十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二)微篩機:濾網孔隙為一百網目至五百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三)快濾裝置:應選用懸浮固體去除能力高,並得以空氣及過濾水等洗淨之濾層構成。
過濾速度應依進流水及過濾水之水質、懸浮固體去除能力及持續過濾時間等因素決定,並依下表規定設計:┌─────┬─────────────┬──────┐│過濾方法│濾層之構成│最大過濾速度│├─┬───┼─────────────┼──────┤│向│重力式│1由較粗之砂構成一點五公尺│三百(公尺/││上││至一點八公尺之濾層。
│日)││流│││││││2濾層之表面下方十公分處設│││││置鋼製格子。
││││││││││3濾料有效粒徑一公厘至二公│││││厘,均勻係數一點四以下。
││├─┼───┼─────────────┼──────┤│向│重力式│1由層厚比例零點六以下之砂│││下│或│及無煙煤所構成之二層過濾│││流│壓力式│池為標準。
││││││││││2無煙煤之有效粒徑以一點六│││││公厘至二公厘為準,且為砂│││││有效粒徑之二點七倍以下。
││││││││││3無煙煤及砂之均勻係數應儘│││││可能接近一。
││││││││││4無煙煤及砂構成之濾層厚度│││││為六十公分至一百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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