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