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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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