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排放口設置規定如下: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礙航行、影響附近構造物及造成沖刷。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應高於河海湖泊等承受水體之最低水位。三、排放口低於外水位者,應設置自動控制式閘門及備用之手動式閘門或擋水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