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對於一級海岸保護區範圍之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二、經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無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需要三、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四、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五、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六、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七、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廢止後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