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之規定如下:一、開發利用:於規劃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二)需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之許可。二、工程建設:於施工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需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二)需取得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從事工程建設之許可。三、建築:需取得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建造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