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性質特殊之適用範圍如下:一、排放放流水至潮間帶或近岸海域之興建工程。二、於近岸海域從事土石或礦物資源之採取工程。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之興建、擴建工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