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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六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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