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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申請許可案件性質特殊,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
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
三、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
四、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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