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辦理應用測量檢測控制點時,其作業精度應以所使用控制點之同等精度以上規定辦理。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