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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報名費及學費。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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