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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認可辦理專業訓練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得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之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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