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
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成績次佳三名列為優等。
報名數不足四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前二項評選結果應公開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