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成績次佳三名列為優等。報名數不足四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前二項評選結果應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