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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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