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監事會之權責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二、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三、審核經費收支。四、監察財務及財產。五、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監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重劃會不設監事會時,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由監事一人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