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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無文字表示者,以拼音方式,擇其適當之中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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