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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之地名資料,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更新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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