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一、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二、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前項第五款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以證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為限。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並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