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辦理單位於實施航攝或遙測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工作報告書。二、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前項工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實施計畫書之核准文號。二、航攝或遙測地區範圍圖。三、成果統計。四、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五、作業檢討。六、其他有關事項。機關實施航攝或遙測獲取之影像及底片,應隨附於工作報告書,送交中央主管機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