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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航攝或遙測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應通知辦理單位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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