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或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