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