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為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應辦理下列工作:一、控制點檢測及補測。二、圖根測量。三、重劃區邊界測量。四、繪製地籍藍曬底圖。五、編製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六、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七、地上物現況測量。八、查定單位區段地價。九、辦理土地歸戶及統計。十、道路及溝渠中心樁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