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