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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
但違反第八條公告禁止之事項者,不予補償。
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第一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於拆遷時應注意古蹟、民俗文物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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