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先完成左列工作:一、三角點檢測及補點測量。二、圖根測量。三、重劃區邊界測量。四、繪製一千分之一比例尺地籍藍晒底圖。五、編造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六、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七、地上物現況測量。八、查定單位區段地價。九、辦理土地歸戶及統計。十、農路、水路中心樁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