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重劃後分配左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比例分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得視其受益程度予以減免:一、重劃區內土地,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者。二、水田重劃區內之土地,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三、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前項減免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