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椿,致妨害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重劃土地之分配者。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行者。